作者: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發布時間: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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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評審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評審工作,充分體現科學、民主、公正的評審原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文化部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評審專家庫,并從中隨機抽取有關專家組成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評審專家組,負責對推薦申報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進行初評,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初選名單。
第三條 ?文化部設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評審專家組提出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初選名單,并提出建議名單。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秘書長一名,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主任委員由文化部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委員、委員及秘書長由文化部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由秘書處提名,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并報文化部批準后聘任。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社會文化司(非物質文化遺產司),負責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四條 ?專家庫專家由有關部門、單位推薦,文化部進行遴選,隨時增補,名單不對外公布。
第五條 ?入選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專家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具有相當職務和經歷,實踐經驗豐富;
(二)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熱愛文化遺產保護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專家須以獨立身份參加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評審工作,并愿意接受文化部的監督與管理。
第六條 ?評審工作程序:
(一)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根據申報項目情況和評審工作要求,從專家庫中分類抽取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并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
(二)評審專家按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別組成若干專家組開展評審工作,每組專家不得少于五人;
(三)各類別專家組經充分討論后,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擬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初選名單;
(四)召開各類別專家組召集人的聯組會議,通報各組評審情況,并審議初審名單;
(五)秘書處整理匯總各類別擬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初審后的建議名單,報送評審委員會;
(六)評審委員會就各組提出的建議名單進行審核,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推薦名單;
(七)文化部通過媒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推薦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30 天。同時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聯席會議有關部委意見;
(八)根據公示及征求意見情況,擬定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上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七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堅持科學態度和負責精神,不搞地區平衡。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和評審專家要本著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精神,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公正評議。嚴格遵循評審工作的回避原則。對直接參與申報文本制作的項目,應主動提出回避。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和評審專家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遵守文件資料管理制度,不得向外界泄露有關評審工作的資料及情況。凡違反評審工作要求和紀律者,經核實后取消其參與評審工作資格,并從評審委員會和專家庫中除名,此后不得參與評審工作。
第十條 ?評審過程須由監察部門人員參與監督。
第十一條 ?本規則由文化部社會文化司(非物質文化遺產司)負責解釋。